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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寻衅滋事罪

来源:眉山律师  作者:四川眉山律师  时间:2015-04-24 17:30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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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情介绍

  刘某、李某某、贾某某、谢某某四人在2013年10月4日邀约几个朋友在某酒吧喝酒,一行人喝完酒在离开酒吧时,在酒吧门口与另外一桌喝酒的人发生争执,因双方都处于醉酒状态,双方发生打斗,刘某、李某某、贾某某、谢某某的行为致对方两人轻伤、5人轻微伤,案发后谢某某在逃,至今未归案。

  承办过程:谢某父亲在谢某被逮捕后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,律师给其讲明寻衅滋事罪量刑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该案涉案人员多,社会影响恶劣,受害人多,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,得到受害人的谅解,才能对其减轻处罚。

  律师依法通过如下法律服务:

  由于被告人家庭贫寒,赔偿能力有限,经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,与其他被告人的家属沟通,做通他们的工作,大家愿意配合赔偿,最后取得了7个受害人的谅解,在法庭上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、认罪态度好、是初犯、受害人在该案中有过错,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,得到受害人的谅解,请求法庭对刘某判处缓刑。

  审批结果:本案经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,法院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,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,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半,缓刑两年

四川眉山高素梅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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